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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0-16 09:01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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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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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管理,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通辽市司法局起草了《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30日前反馈至通辽市司法局。

联系人:杨博;

联系电话:0475-2739993;

电子邮箱:tongliaoflyz@163.com;

联系地址: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柳荫路中段创业大厦西门通辽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

  附件: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通辽市司法局

  20241016

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管理,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中心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二)法律援助人员主要职责是:

1、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2、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3、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授课;

4、代拟法律文书;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6、参加市中心组织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活动。

(三)市中心法律援助人员分为法律援助值班人员和法律援助办案人员。

法律援助值班人员主要负责在市中心参与窗口法律咨询接待以及在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咨询接待等工作。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主要负责接受市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根据需要,法律援助值班人员和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均可受市中心指派参与其他法律援助服务。

二、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组建

(四)市中心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择优录用法律服务人员建立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并对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集中更新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即时更新。

(五)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以社会律师作为主要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吸纳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市中心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资源库分为值班人员资源库和办案人员资源库,两个资源库人员可以互通。

办案人员资源库采取开放式,除集中招募时间外,可随时提出报名申请,对报名的社会律师执业机构注册地限制为市直属以及科尔沁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报名参加资源库的社会律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品行良好;

2.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法律援助事业,有志于参与法律援助服务活动;

3.具有健康的身体条件和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

4.遵守执业纪律,有良好的执业道德,近三年内未受过党纪处理、未因律师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4.自愿接受市中心的工作安排、指导和监督,遵守市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未出现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

5.参加值班人员资源库的律师不设执业年限限制,鼓励青年律师积极参与;参加办案人员资源库的律师需律取得律师执业证满两年以上。

(七)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组建的一般程序:

1.市中心向社会发布征集法律援助人员的通知;

2.申请律师填写《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并提交市中心;

3.市中心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征求所在地司法局律师工作部门、律师协会意见,综合考虑律师与报名条件的符合度,确定资源库成员名单。

(八)办案人员资源库名单应当载明律师的姓名、性别、年龄、执业时间、业务专长等内容,方便受援人自主选择法律援助律师。

办案人员资源库名单每年向社会公开,并通过通辽市司法局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注册地在通辽的律师,未入选资源库的,也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市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安排其参与值班、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法律援助事项。

三、法律援助人员积分制管理

(十)市中心对法律援助人员实行积分制管理。法律援助人员受市中心指派参与各类法律援助服务,根据参与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可以折算成相应的服务积分。积分细则另行规定。

(十一)根据积分情况,将库内法律援助人员分为绿、蓝、红三色等级。积分排名前30%的,列入绿色清单;积分排名在31%-90%之间的,列入蓝色清单;积分排名在后10%的,列入红色清单。三色清单每季度更新,积分每季度开始重新统计。

(十二)市中心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奖惩与三色清单挂钩。

1.列入蓝色清单的法律援助人员,正常指派参与各类法律援助服务。

2.列入绿色清单的法律援助人员,通过评先评优推荐、指派法律援助案件适当倾斜、优先推荐选编案例库等方式予以激励。

3.列入红色清单的法律援助人员,通过减少案件指派轮次、通报所在律师事务所、不予推荐评优评先等方式予以惩戒。连续两个季度处于红色清单的法律援助人员,停止指派法律援助服务一个月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恢复服务后的第一个季度仍然处于红色清单的,清退出资源库。

四、法律援助值班人员管理

(十三)各工作站值班安排,由市中心与工作站协商确定,一般以入库人员轮班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人员值班。

其他临时性的值班工作,由市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参加。

(十四)市中心通过值班人员微信群等渠道,提前发出值班排班预告,包括班次、时间等内容。

(十五)中心值班表发布后,已经安排的值班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值班需要其他人代班的,需提前一天向市中心申请,由市中心工作人员协调代班人员后,通过值班人员微信群等渠道发布代班通知,。

已经报名的值班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班次的,自行协商后,提前一天向市中心报备。

(十六)法律援助值班人员应当熟悉值班工作要求,遵守值班纪律,为群众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中心将暂停法律援助值班人员参与值班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清退出法律援助资源库: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缺勤、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值班岗位;

2.未按要求履行在相关业务平台上登记咨询信息、填写值班日志等值班职责;

3.值班期间私自招揽案件、发放名片、向服务对象推荐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

4.值班期间以侮辱性语言或肢体攻击服务对象;

5.值班期间索要、收取服务对象财物的;

6.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未经市中心同意擅自找人代班,或随意换班未及时向市中心报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严重违反值班纪律的行为。

五、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管理

(十八)市中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主要实行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资源库轮候和受援人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形式。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市中心可以指派办案人员资源库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公职律师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十九)市中心依据指派规则向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资源库成员指派法律援助案件,除因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等正当理由外,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拒绝接受指派。

(二十)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到案件指派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要求,接受市中心的监督和指导,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资源库实行老带新“导师”制,针对首次加入资源库、未在通辽地区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由市中心指定库内已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三年以上的法律援助人员作为导师,指导、协助新入库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十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中心将暂停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清退出资源库:

1.利用法律援助影响力承揽业务的;

2.案件承办归档等流程未严格遵守相关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等规定的;

3.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等级不合格的,或者一个年度内有两个及以上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等级为合格及合格以下的;

4.被受援人或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受到执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6.案件承办中遇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心汇报,造成不良影响;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8.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的;

9.索要、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10.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1.其他严重侵害受援人权益、损害法律援助声誉的行为。

六、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的退出

(二十三)在不损害受援人利益、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自愿申请、市中心审批同意,法律援助人员可退出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

自愿退出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后,原法律援助人员仍需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市中心已经指派的法律援助服务事项。

(二十四)法律援助人员因注销律师证等情形,不再符合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成员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市中心报告,主动退出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

(二十五)法律援助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清退出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援助禁止性规定的;

2.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

3.连续两个季度处于红色清单,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恢复服务的第一个季度仍然处于红色清单的;

4.不再符合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成员条件,未主动向市中心报告的;

5.其他给市中心、受援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情形。

清退出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

(二十六)退出法律援助人员资源库的一般程序:

1.自愿退出或主动退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及加盖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单位公章的退出申请书,市中心审批同意后,从资源库中退出。

2.违反有关规定由中心决定清退的,清退决定应及时告知本人及所属律师事务所或单位,并及时更新资源库名单。

七、其他

(二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通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照片

籍贯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宗教信仰

申请资源库类别

办案值班

毕业学校及专业

律师执业证编号

律师执业机构注册地

工作单位及地址

身份证号码

特长

联系地址

手机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签字:

执业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审核人签字:

                         














附件2:

通辽市法律援助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积分制评价细则表

服务项目

积分制评价指标

工作描述

指标内容

分值

1.窗口及工作站值班

1.1在市中心参与窗口、各工作站法律咨询接待

1分/次

根据市中心每周发布的值班安排表,按时到值班地点驻点值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协助法律援助申请、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

2.代书法律援助服务

2.1提供代拟法律文书服务

1分/次

3.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3.1一般案件

4分/件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接到案件指派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要求,接受市中心的监督和指导,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获得满意评价。

3.2重大或群体性(10人以上)案件

8分/件

4.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满意度

4.1满意

2分/件

4.2默认好评

0分/件

4.3基本满意

-1分/件

4.4不满意

-2分/件

5.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多次评估的,以最终结果为准;多层级评估的,以最高级别评估结果为准)

5.1优秀

4分/件

5.2良好

0分/件

5.3合格

-1分/件

5.4不合格

-4分/件

6.法律帮助

6.1在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期间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1分/件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细则》等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释明认罪认罚、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7.编写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一个案例取最高分值)

7.1按照格式要求编写案例并上报市中心

2分/件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可以将已办结的,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相关格式要求编写典型案例报送市中心。

7.2案例被推荐上报司法部案例库、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宣传

4分/件

7.3案例入选通辽市年度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6分/件

7.4案例入选通辽市年度典型法律援助案例、被司法部案例库录用、在自治区级以上媒体宣传

8分/件

7.5案例入选全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国家级媒体上宣传

10分/件

8.参加市中心组织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活动

8.1法律咨询类、普法宣传类

1分/次

8.2讲座授课类

2分/次

附件3:

通辽市法律援助人员负面行为清单

行为类别

负面行为表现

扣分分值

1.违反值班值机纪律

1.1值班值机期间出现迟到、早退、缺勤等情况

/

其中

1.1.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

1分/次

1.1.2迟到或早退30分钟及以上、缺勤

2分/次

1.2值班值机中途离开岗位

/

其中

1.2.1离岗时间超过半小时

2分/次

1.2.2未经请假擅自离岗

3分/次

1.3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找人代班,或随意换班未及时向市中心报备

2分/次

1.4值班过程中“示忙”办理私事,使用电脑、手机进行聊天、玩游戏、看视频、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分/次

1.5未按要求履行在相关业务平台上登记咨询信息、填写值班日志等值班职责

2分/次

1.6来访咨询、12348来电咨询被当事人评价不满意的(经查证,确属态度问题的)

4分/次

1.7值班值机期间私自招揽案件、发放名片、向服务对象推荐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

10分/次

1.8值班值机期间以侮辱性语言或肢体攻击服务对象,或收取服务对象财物

10分/次

2.违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定

2.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市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2分/件

2.2被受援人或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

8分/次

2.3案件承办中遇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心汇报,造成不良影响

8分/次

2.4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8分/次

2.5利用法律援助影响力承揽业务

10分/次

2.6索要、收取受援人财物

10分/次

2.7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0分/次

3.其他

其他严重违反值班纪律,或严重侵害受援人权益、损害法律援助声誉的行为

由市中心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