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5-02-26 15:33
信息来源:
通辽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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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戒毒康复所自愿戒毒康复收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戒毒康复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场所正常戒治秩序,更好发挥戒毒康复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自愿戒毒康复收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戒毒康复场所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场所实际,草拟了《通辽市戒毒康复所自愿戒毒康复收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5天。请社会各界多关注自愿戒毒康复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与2025年3月13日前将将意见反馈至通辽市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所。
联系人:赵巴特(电话号码:13604756815)
邮寄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申通物流园区南200米(通辽市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所收)
本《管理办法》结合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戒毒康复日常管理工作标准程序,为民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戒毒康复工作科学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指导和制度保障,达到所内工作执法有规范、干事有标准、管理有依据的效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辽市戒毒康复所戒毒康复人员收治管理工作,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戒毒康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戒毒康复人员收治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因人施策、科学戒治的原则,建立规范、安全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 戒毒康复所负责戒毒康复人员收治的管理、指导、审核工作;戒毒康复人员所在管理大队(以下简称管理大队)具体负责康复人员收治工作。
第四条 戒毒康复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收治
第五条 收治条件
(一)本人自愿;
(二)无现行违法犯罪行为;
(三)未满18周岁有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陪戒;
(四)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性疾病、重大精神疾病或其它重大疾病;
(五)女性戒毒康复人员无怀孕或哺乳等情形。
第六条 收治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本人同意。
(二)进行基础信息核查、安全检查、健康检查。基础信息核查是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基本身份信息的核查。安全检查包括人身检查、物品检查。对不适宜带入场所的物品由家属带回,由管理大队代为保管的须本人签字,出所时领回。健康检查主要包括体格检查、吸毒情况检测,由医务所带领戒毒康复人员到定点合作医院做查验体检、妊娠检测、梅毒、HIV初查等相关检查。
(三)医生检查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家属陪戒;
(四)签订《戒毒康复协议》、《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属告知书》,交纳履约保证金。
(五)办理入所手续。
第七条 收治工作要求
(一)管理大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收治工作。非正常出勤时间因特殊情况,待情况处置实施完15分钟内应到达现场实施收治。
(二)收治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基础信息核查、安全检查、健康检查、入所告知等事项,收治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涉及隐私的除外)。
(三)女性戒毒康复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四)不予收治由医生向管理大队提出建议,由分管所领导作出是否收治的决定,特殊情况报分管所领导或带班所领导决定。收治工作人员应做好不予收治的记载和政策解释。
第三章 协议管理
第八条 戒毒康复所与戒毒康复人员通过《戒毒康复协议》明确管理关系,对戒毒康复人员实行协议管理。
第九条 签订协议
(一)《戒毒康复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戒毒康复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解除协议情形等。
(二)需要戒毒康复治疗的,经医生诊断评估,签订《戒毒康复治疗协议》,期限至少为1个月。
(三)需要签订戒毒康复巩固协议,经医生诊断评估,签订《戒毒康复巩固协议》,期限至少是一个月。
(四)戒毒康复所可根据政策调整协议期。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十条 戒毒康复人员均应缴纳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戒毒康复协议的履行。因家庭困难无法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低保证和街道、社区开具的困难证明材料),上本人填写《履约保证金减(免)审批表》,经审批后可减免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戒毒康复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共财物损失或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如无法支付赔偿则从其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物品赔偿金额不超过原购买金额,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以就医或司法部门相关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在协议期内履约保证不足额的,戒毒康复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缴。
第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落实专人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管理,收取后应出具正式收据;纪检监察室对戒毒康复人员履约保证金的收到、保管、使用、扣除、退还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实行动态式管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对保证金予以扣除:
(一)在戒毒康复治疗协议期间,未履行满1个月协议期限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二)被解除戒毒康复协议,离所前考核等次确定为“一般”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离所前考核等次确定为“差”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70%的,离所前考核等次确定为“极差”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不扣除履约保证金:
(一)未履行戒毒康复巩固协议,但在所期间日常行为考核等次均为良及以上的;
(二)因病经医生诊断需离所治疗的,在离所后7天内出具一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及相关检查治疗资料的;
第十六条 多次入所的,履约保证金浮动比例与上次戒毒康复期间行为考核等次挂钩。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凭戒毒康复人员交费收据以及离所手续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戒毒康复所留存的履约保证金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任何人不得贪污、挪用、侵占履约保证金,如有违反,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期间有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再次入所应当列入限制性收治范围。
第二十条 日常行为考核为以下结果的:
(一)考核等次确定为“一般”的,自离所之日起再次收治间隔时间不低于7天;
(二)考核等次确定为“差”的,自离所之日起再次收治间隔时间不低于1个月;
(三)考核等次确定为“极差”的,从即日起解除戒毒康复协议,自离所之日起再次收治间隔时间不低于3个月。
第二十一条 戒毒康复大队应当加强限制性收治执行的检查;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限制性收治制度执行的督察,对违规限制收治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陪 戒
第二十二条 戒毒康复人员陪戒家属仅限于其配偶、直系亲属,其他人员陪戒的,须分管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陪戒人员须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无吸毒史、滥用列管、非列管成瘾性物质史、无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无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等重大病症,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及相应的管控能力。
第二十四条 陪戒人员须提供与戒毒康复人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街道社区出具的关系证明等),并签定《陪戒协议》。
第二十五条 陪戒人员应当如实向工作人员反映戒毒康复人员入所前和戒毒康复期间的生理、心理、生活、吸戒毒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陪戒人员应认真督导戒毒康复人员遵守戒毒康复协议,主动制止戒毒康复人员擅自离所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帮助康复人员进行戒毒康复。
第二十七条 陪戒人员应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散布、传播有碍戒毒康复的言论,主动接受并配合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严禁传递、携带毒品、吸毒器具等违禁违规物品。
第二十八条 陪戒人员应妥善保管私人财物,人身财产安全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陪戒人员在陪戒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条 陪戒人员陪戒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经医生同意后可以请假,请假时间仅限于当天,回所须接受安全检查和酒精检测。
第三十一条 需要调整更换陪戒人员,由本人向戒毒康复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陪戒协议,双方交接完成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二条 陪戒人员违反场所管理规定,可责令予以调整更换。未予调整更换的依规解除戒毒康复协议。若发生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请(销)假
第三十三条 戒毒康复人员需出所探视亲友或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的,可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未经批准不能擅自离开场所。
第三十四条 请假条件
(一)处于生理脱毒期的戒毒康复人员,原则上不予准假;
(二)处于康复巩固期的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时间满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每月可请假一次;
(三)戒毒康复时间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每月可请假二次;
(四)戒毒康复时间满6个月以上的,每月可请假三次;
(五)原则上不连续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请假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经分管所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戒毒康复人员请假,单次不超过5天,请假时间含路途。春节期间等特殊情况请假时间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10天。
第三十六条 戒毒康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
(一)受到日常考核不符合请假条件的;
(二)违规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处于调查处理期间的;
(三)其他不宜准假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戒毒康复人员请假的办理程序
(一)至少提前1天提交请假申请表;
(二)戒毒康复人员监护人或家属向戒毒康复所提出申请,管理大队提出准假建议,大队领导(值班队领导)签署意见;
(三)管理大队大队长审核后,呈报所分管领导(值班领导)审批;
(四)管理大队(值班队领导)填写《准假审批表》;
(五)管理大队民警检查戒毒康复人员随身物品,发给戒毒康复人员《出所证明》;需要监护人或家属来接的,待监护人或家属来所后发给《出所证明》;
(六)管理大队民警将戒毒康复人员送至大门,持《出所证明》在大门岗签字后离所。
第三十八条 戒毒康复人员请假期满,按下列程序办理回所销假:
(一)持《出所证明》在收治室接受检查;
(二)管理大队民警在收治室对销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毒品尿液检测和酒精检测,女性康复人员由女民警或女医护人员检查;
(三)戒毒康复所收回《出所证明》并备案登记,完成销假。
第三十九条 戒毒康复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由本人或家属、监护人办理续假申请。续假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分管所领导批准,但续假不得超过原请假时间。
第四十条 戒毒康复人员回所销假时,不配合安全检查或尿检结果呈阳性,戒毒康复所予以解除戒毒康复协议,并纳入限制性收治情形。
第四十一条 戒毒康复人员请假期间产生的住宿、交通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 终止、解除戒毒康复协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戒毒康复协议是指协议自然履行完毕等非违约的情形。有以下情形,可终止戒毒康复协议:
(一)协议期满且不重新签订协议的;
(二)经医生诊断须外出治疗伤病的;
(三)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突发特殊情况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戒毒康复协议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解除协议适用于违约情形,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措施。
有以下情形,可解除戒毒康复协议:
(一)威胁、恐吓、袭击、辱骂、顶撞戒毒康复所工作人员的;
(二)威胁、恐吓、殴打、辱骂其他戒毒康复人员、陪戒家属的。
(三)请假回所毒品检测成阳性、请假期满逾期一周仍不回所的;
(四)有吸毒行为或多次传递、使用其他违禁品的;
(五)擅自离所的;
(六)蓄意滋事、聚众闹事、斗殴等严重危害场所安全及扰乱场所工作秩序的;
(七)故意捏造、传播谣言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八)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九)涉嫌违法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十)其他需要解除戒毒康复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终止、解除戒毒康复协议办理程序
(一)管理大队民警填写《终止(解除)戒毒康复协议审批表》,戒毒康复人员签字确认,如本人拒签或其他无法签字的情形,应由大队两名民警书面说明情况;
(二)管理大队民警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离所前尿检,并将拟离所情况告知其联系亲属;
(三)管理大队签署意见,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四)戒毒康复人员本人或陪戒家属归还租借物品、结清帐务完善财务手续;
(五)管理大队填发《终止(解除)戒毒康复协议证明书》;
(六)戒毒康复人员凭《终止(解除)戒毒康复协议证明书》离所。
第四十五条 建立档案
戒毒康复所应当对戒毒康复人员建立戒毒康复档案,档案包括本办法中所涉及收治、履约保证金、陪戒、请(销)假、终止解除等过程中所建立的协议、申请表、审批表、证明书、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戒毒康复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戒毒康复申请书
2、戒毒康复人员家属(担保人)承诺书
3、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属(担保人)告知书
4、戒毒康复协议
戒毒康复申请书
通辽市戒毒康复所:
我是戒毒康复人员_______,有戒除毒瘾(摆脱成瘾性物质依赖),恢复健康的强烈愿望,立志做一个有益于家庭、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的人。今天,我正式申请到通辽市戒毒康复所戒除毒瘾(摆脱成瘾性物质依赖),并郑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公民;
二、遵守场所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场所管理、教育、生活、康复等戒毒康复工作秩序;
三、坚定戒毒信念绝不动摇,不断强化戒毒动机,争取早日戒毒并保证绝不复吸;
四、积极参加场所戒毒康复活动,主动服从和配合场所各项活动安排;
五、尊重民警与工作人员,讲文明懂礼貌,与其他戒毒康复人员和谐相处;
六、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公共卫生,妥善保管公共财产和私人财物,共同营造积极健康的康复氛围;
七、未经允许,绝不离开康复场所;
八、入所前由本人提供无未决行政、刑事违法犯罪情况的证明;
九、入所时如实告知吸毒史、戒断症状、遗传病史和身体健康情况,如实告知是否为网上逃犯及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入所体验时稽延性症状未消失或入所后发现稽延性症状未消失的,主动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责任后果均由我本人负责。
此申请属于本人自愿,请戒毒康复所予以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戒毒康复人员家属(担保人)承诺书
通辽市戒毒康复所:
我是戒毒康复人员 的_____,我叫________,非常渴望他(她)能够戒除毒瘾(摆脱对非列管成瘾性物质的依赖),回归家庭。今天,我代表家属及戒毒康复人员本人正式申请到通辽市戒毒康复所戒毒康复(摆脱成瘾性物质依赖),并郑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督促戒毒康复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戒毒康复场所规章制度,积极主动配合戒毒康复管理工作;
二、督促戒毒康复人员坚定戒毒信心,我和我的家庭全力支持其戒毒康复(摆脱成瘾性物质依赖)行为,给予精神上鼓励和物质上帮助;
三、如实介绍戒毒康复人员吸毒史、既往戒毒史、违法犯罪史、身体精神状况、性格特点、家庭社会关系等情况,绝不隐瞒;
四、我和我的家庭成员保证遵守场所规章制度,履行戒毒康复协议的相关规定,全力协助场所处理戒毒康复人员在戒毒康复(摆脱成瘾性物质依赖)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
以上承诺,出于本人自愿,如有违反,责任后果均由我本人负责。请戒毒康复所予以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属(担保人)告知书
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属(担保人),你们好:
为了帮助您和您的家庭早日戒除毒瘾、摆脱成瘾性物质依赖,保障戒毒康复工作顺利进行,请您和您的家庭在其戒毒康复期间,积极配合我所工作,现将相关风险及要求告知如下:
第一部分 戒治风险
由于吸食毒品或滥用非列管成瘾性物质,戒毒康复人员可能存在以下情形,在生理脱毒期和康复过程中,出现疾病发作情况,由此产生的戒治风险需要由您及家属(担保人)全部承担:
一、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属(担保人)自身存在未经医院确诊的可能引起严重疾病发生的,对已确诊的严重身体疾病隐瞒不报的,因此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家属(担保人)自行承担;
二、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属(担保人)自身存在经医院确诊的严重疾病,需长期服用药物治疗的,戒治期间病情出现变化的,由此产生的医疗风险及相关费用,由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家属(担保人)自行承担;
三、因戒毒康复人员吸食毒品(口服药物)存在的隐匿性突发性疾病,可能导致的迟发性中毒性疾病隐患等,因此导致的戒治风险,由戒毒康复人员(滥用非列管成瘾性物质人员)本人及家属(担保人)自行承担;
四、因吸食毒品(滥用非列管成瘾性物质),产生幻听、幻觉、被害妄想等精神疾病,可能引发死亡、自伤、自残、伤人、坠楼、自杀、摔伤等安全事故,由此引发的安全责任由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家属(担保人)自行承担;
五、戒毒康复人员及陪护人员在场所住所期间突发危急重症,由此引发的一切安全问题及相关费用,责任后果由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家属(担保人)自行承担;
六、戒毒康复人员如出现心脑血管系统并发症、呼吸系统并发症、消化系统并发症、神经系统并发症等超出场所医疗诊疗范围的重症疾病,戒毒康复人员必须离所自行就医;
七、对长期吸食毒品或滥用非列管成瘾性物质等导致在戒毒康复期间出现幻觉、激越行为等精神异常的戒毒康复人员,需要专科医院介入治疗的,家属(担保人)必须来所接回就医,家属(担保人)不来所接回的,戒毒康复所有权单方面解除戒毒康复协议。
第二部分 责任义务要求
戒毒康复工作需要戒毒康复人员积极配合,需要家属(担保人)全力支持,在戒毒康复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发挥家属(担保人)帮教作用,开展思想教育,引导戒毒康复人员遵守康复场所规章制度,促使其在所安心接受戒毒康复;
二、积极配合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接受安检与尿检,要熟知违禁违规品管理规定,不要擅自将违禁品(毒品、酒类、刀具等)、违规品(药物、食品等)带入场所,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三、遵守请销假管理规定,由家属(担保人)提出请假申请,在所外期间要遵纪守法,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行为后果(如违法犯罪、人身伤亡等)均自行承担;
四、主动配合场所处理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期间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家属(担保人)来所协助处理时,家属(担保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家属(担保人)未按要求来所处理的,责任后果由家属(担保人)及戒毒康复人员承担;
五、陪护人员入所陪护标准参照戒毒康复人员入所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部分 违法违纪处理
戒毒康复人员在所戒毒康复期间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戒毒康复所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一、戒毒康复人员出现在所内传毒、吸毒行为的,实施传毒、吸毒行为未遂的,请假外出回所尿检呈阳性的,对其进行解除协议,扣除全部押金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属(担保人)自行负责;
二、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扰乱场所正常工作秩序的或出现妨害公共安全、盗窃、损坏公私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扣除押金或解除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陪护人员在所陪护期间与他人发生口角、打架等行为的,经劝阻无效,责令离所,并解除康复戒毒协议;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戒毒康复人员过失致公私财物损失的,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的,除按原价赔偿外,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五、戒毒康复期间如出现擅自离所、请假逾期未归等情形的,戒毒康复所有权单方面解除康复协议,并扣除全部押金。
六、戒毒康复人员和陪护人员,私藏、私服药品导致的一切行为后果,责任由戒毒康复人员及陪护人员自行承担。
本告知内容为戒毒康复协议组成部分,与戒毒康复协议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您及家属(担保人)谨记告知内容,严格约束行为,成功戒除毒瘾(摆脱滥用非列管成瘾性物质依赖),早日回归家庭。
以上事项,特此告知。(一式三份,本人及家属(担保人)、公证处、戒毒康复所各留存一份)
通辽市戒毒康复所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戒毒康复人员(签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家属(担保人)(签名):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戒毒康复协议
本《戒毒康复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通辽市戒毒康复所签订:
甲方:通辽市戒毒康复所
乙方(戒毒康复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罚情况: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拘留后网络管控无
其他处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家属或监护人或担保人):______________
与乙方关系: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自愿戒毒行为,维护场所安全稳定,切实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自愿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在甲方处自愿戒毒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自愿戒毒期
1.1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接受戒毒康复治疗,为期__个月,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届满,本协议自行解除,乙方可申请继续戒毒康复治疗,双方协商后可以重新签订戒毒康复协议;
1.2 如期限届满前,乙方申请提前解除本协议,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内规章制度,开展戒毒戒治管理工作;
2.2甲方有权对有关乙方的收治管理、执法安全、教育戒治等重大事务行使决定权;
2.3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吸毒史、戒毒史、违法犯罪记录等内容;
2.4甲方对乙方和乙方陪护人员使用通讯工具、亲友探访和留宿、请假外出、邮件收发等有审批权;
2.5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及乙方陪护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毒品检测;
2.6乙方或乙方陪护人员损坏公共财物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或乙方陪护人员依市场公允价格赔偿;
2.7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陪护人员通讯设备、现金、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与戒毒康复无关的物品进行统一保管,离所时予以返还;
2.8根据戒毒康复场所管理规定,甲方享有对乙方奖惩的权利;
2.9乙方或其陪护人员在康复所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暴力危害人身或财产、危害甲方场所公共安全等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2.10戒毒康复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时,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2.11甲方应当根据乙方个人情况为其制定戒毒康复计划,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措施进行戒毒康复治疗,帮助乙方戒毒;
2.12甲方应当充分尊重乙方人格,营造平等互信的良好戒治人文环境,不得打骂、体罚、虐待乙方;
2.13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定时检测乙方身体状况并及时给予戒毒指导。如乙方出现严重精神或者身体疾病时,甲方应当及时提出就医建议并督促乙方出所就医,费用由乙方自理;
2.14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搭配营养膳食,选择适合吸毒人员体质康复训练的运动项目;
2.15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技能培训场地,按需开设技能培训课程,同时选择合适生产项目,为乙方未来康复就业安排康复劳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并按照劳动协议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16甲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乙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向甲方交纳押金2000元。如乙方、乙方陪护人员或丙方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或甲方所内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置;
3.2乙方享有法律、甲方所内规章制度、本协议规定或约定范围内的医疗戒治、康复训练、心理矫治、教育矫正等各项戒毒康复服务的权利;
3.3乙方享有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依法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的权利;
3.4乙方享有与其戒毒康复相关的信息知情权,享有对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对违法违纪的人或事进行举报和制止的权利;
3.5乙方享有经申请批准后使用通讯工具、亲友探访、请假外出的权利;
3.6本协议约定的自愿戒毒期限届满后,乙方享有申请继续接受戒毒康复,或按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并离开甲方场所的权利;
3.7乙方享有自费参加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的权利;
3.8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后果自负;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警及其他戒毒康复人员,不得出现威胁、恐吓、辱骂、殴打他人等情形;
3.9乙方应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安排,接受戒毒康复所组织的安全检查和毒品检测,完成甲方安排的公益性劳动任务和其他康复活动;
3.10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前如实陈述自己的病史、吸毒史、戒毒史和违法犯罪所受处罚等与自愿戒毒相关事项,如在自愿戒毒期间出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按照规定及时就医;
3.11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戒毒康复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戒毒康复环境,不散布反戒毒言行,不强行索要、积攒药品,不传授吸毒方法,不私藏、吸食毒品,不违反作息制度,不顶撞要挟甲方工作人员,不擅自离开戒毒康复场所;
3.12乙方在戒毒康复期间须将通讯工具、现金、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交予甲方代管或者由家属带回家中保管,按照规定使用通讯设备;
3.13乙方在戒毒康复期间损坏公物或者造成他人私有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赔偿;
3.14经甲方同意在乙方自愿戒毒期间陪护乙方的陪护人员,应当参照乙方义务配合甲方戒毒康复工作、协助乙方进行戒毒康复。
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乙方戒毒康复情况;
4.2 经甲方同意,丙方有决定陪护人员的权利,陪护人员需按规定体检,费用自理;
4.3 经甲方同意,丙方有探访乙方和决定探访乙方人员的权利;
4.4 经甲方同意,丙方有给乙方请假的权利;
4.5 丙方应当如实陈述乙方吸毒史、戒毒史、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既往戒断症状、陪护人员和乙方的身体和精神情况等,如丙方故意隐瞒相关情况,乙方在戒毒康复期间或乙方的陪护人员在陪护期间出现任何问题或对其不利后果,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
4.6 丙方应当尽全力配合甲方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丙方立即到场,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4.7 丙方应当做好帮教工作,对乙方进行正确引导、教育。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其中(1)至(5)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乙方在甲方自愿戒毒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乙方在戒毒康复期间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3)乙方有违反戒毒康复场所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多次教育仍不悔改的;有严重违反戒毒康复场所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服从管理、恶意顶撞或攻击工作人员、携带或藏匿违禁物品、出现自伤自残、暴力侵害行为等;
(4)乙方擅自离开戒毒康复场所,或虽经甲方批准但请假期限届满逾期1周仍不返回戒毒康复场所的;
(5)乙方陪护人员或丙方拒不配合甲方戒毒康复工作的;
(6)乙方死亡的;
(7)乙方确因患病、工作和生活等原因,经甲方同意,乙方自愿提前终止协议的;
(8)其他需要解除协议的情形。
第六条 戒治风险
6.1 乙方或其陪护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残疾、戒毒康复失败或出现其他不利后果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或其陪护人员隐瞒其自身存在未经医院确诊的、可能引起严重疾病发生的基础疾病,或隐瞒已确诊的严重疾病的;
(2)乙方或其陪护人员自身存在经医院确诊的严重疾病,并且需长期服用药物治疗,戒治期间病情出现变化的;
(3)因乙方长期吸食毒品(包括口服成瘾类药物)患有隐匿性突发性疾病,导致在所戒治期间发生迟发性中毒性疾病隐患等;
(4)因乙方长期吸食冰毒、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产生幻听、幻觉、被害妄想等精神疾病,可能引发死亡、自伤、自残、伤人、坠楼、自杀、摔伤等安全事故的;
(5)乙方出现心脑血管系统并发症、呼吸系统并发症、消化系统并发症、神经系统并发症等超出场所医疗诊疗范围的重症疾病的;
(6)乙方因长期吸食毒品等原因在戒毒康复期间出现幻觉、激越行为等精神异常(精神类疾病),需要专科医院介入治疗,乙方家属拒不配合,不能及时接回乙方就医的;
(7)其他乙方、乙方陪护人员、丙方或乙方家属不配合甲方隐瞒乙方相关情况、不配合甲方管理的情形。
因上述情形乙方或其陪护人员在甲方单位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经检查机关检验后,由甲方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以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附件一《戒毒康复申请书》、《戒毒康复人员家属承诺书》,附件二《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属告知书》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9.3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9.4 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联系方式:
经手人: 丙方(签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