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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司法局关于对《通辽市司法局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处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5-07-11 12:54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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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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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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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问题线索处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通辽市司法局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处置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25810日。公众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tlszfjd@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通辽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局,并在信封上注明通辽市司法局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处置规范字样。

2025711


通辽市司法局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处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包括: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供的问题线索;

(二)上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本级党委、政府及其他监督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四)行政复议纠错、行政应诉败诉问题线索;

(五)其他符合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负责涉及本级行政执法部门问题线索的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执法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为避免“多头监督”,下列执法问题线索不予受理:

(一)已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已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已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问题线索起5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报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受理执法问题线索后,应当填写执法问题线索登记表,载明执法问题线索来源,当事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涉及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受理理由等内容,提出承办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收到执法问题线索后,经同意,可以交予有管辖权的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

收到转办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应当按程序开展线索核实等处置工作,并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处置结果报交办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处置流程:

(一)线索接收与登记:填写《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登记表》,记录基本信息;

(二)审核与审批:监督机构对线索进行合法性、关联性审核,提出受理意见,报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分派承办:根据审批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分派至具体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四)调查取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按法定程序开展调查,收集证据;

(五)处置意见拟定:承办人员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置建议,经合法性审核后提交集体审议,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六)结果送达与归档:处置结果经审批后,按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办结归档。

第十二条           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在处置行政执法问题线索时,需要案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受理执法问题线索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听取案涉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或案涉执法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执法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处置结果形式: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问题线索,处置结果应当口头告知或书面送达,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告知记录并由调查人员签字存档;对未提供真实姓名、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视为匿名举报,可不予告知。

(二)对上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本级党委、政府及其他监督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应当书面报告。

(三)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行政复议纠错、行政应诉败诉问题线索应当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并跟踪整改。

第十六条 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案涉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移交有监督权的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