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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23 15:58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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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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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我局此前组织市直各单位对市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形成了通辽市本级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公益减罚事项清单、以学抵罚事项清单和轻微速罚事项清单(简称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现公布如下,请认真抓紧贯彻落实。

附件:1.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2. 公益减罚事项清单

3. 以学抵罚事项清单

4. 轻微速罚事项清单

20251022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首违不罚情形

备注

1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

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6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
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1.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7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
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
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
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8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
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
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1.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9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0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1.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1

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3

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4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5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6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7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8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9

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0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1.违反《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1

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2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3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反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4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未按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6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5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6

违反本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1.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7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8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9

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0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1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3

市场监督管理局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34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不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1.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不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5

市场监督管理局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6

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在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7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在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8

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9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在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登记。

40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合伙企业有关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在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登记。

41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在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登记。

4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1.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3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4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5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6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183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7

市场监督管理局

进口和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8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9

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0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51

统计局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统字〔202441号)第十五条:统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统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统计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二十一条:及时改正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改正,包括在政府统计部门催报前主动补报统计报表、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关网前修改错误数据等行为。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利用关网前可以修订数据的机会,主动与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1)差错率在5%以下且差错数额在1000万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2)差错率在5%以上且差错数额在以下额度范围内的不予行政处罚:规上工业:工业总产值低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200万元、利润总额低于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本年完成投资低于500万元;建筑业:建筑业总产值低于300万元;房地产业:商品房销售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低于200万元;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低于200万元;限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低于100万元;规上服务业:应付职工薪酬低于30万元、应交增值税低于2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本年折旧低于100万元、营业利润低于100万元;能源:原煤产量低于10000吨;劳动工资:调查单位当季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小于等于50万元的,差错率10%以下或者差错额10万元以下;调查单位当季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大于50万元的,差错率10%以下或者差错额40万元以下;企业研发: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低于50万元。

52

卫健委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53

卫健委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54

卫健委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55

卫健委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56

卫健委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57

卫健委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58

卫健委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59

卫健委

1.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检测

60

医疗保障局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1.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2.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3000元(含)以下;

3.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适用情形中的4项须同时具备)

61

医疗保障局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

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处罚

62

对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处罚

63

医疗保障局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1.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2.同时具备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200元(含)以下;

3.及时改正并退回损失医保基金;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适用情形中的4项须同时具备)

64

对个人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65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被发现;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66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被发现;

3.立即整改,将有关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4.未造成危害后果。

67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被发现;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68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被发现;

3.不包含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4.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未造成危害后果。

69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被发现;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70

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1.按要求落实了带班下井工作;

2.首次被发现;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71

应急管理局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2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3.未造成危害后果。

72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首次被发现;

3.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4.未造成危害后果。

73

应急管理局

地质勘探单位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74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培训档案;

3.未造成危害后果。

75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被发现;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76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承租人和出租人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造成乱停乱放问题1日内改正且属于第一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77

粮食局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购销和储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首次从事粮食收购,对于收购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未按照规定备案,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经发现及时改正的;或非主观故意导致提供的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且发现后及时更正的。

78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购销和储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初次违法,未支付售粮款7个自然日以下,或者未支付粮款在5万元以下的,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79

粮食局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购销和储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且非主观故意导致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及时或有错漏,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80

国有粮油仓储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购销和储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首次从事粮食收购,对于收购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未按照规定备案,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经发现及时改正的;非主观故意导致提供的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且发现后及时更正的。

81

农牧局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限期内改正

8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9条。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限期内改正

83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95条。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限期内改正

84

市生态环境局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1.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污染物排放口,其所在工段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属于排污登记管理,只需要载入排污许可证补充登记部分,或按照相应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仅需说明排放去向;

4.在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登记或补充排放去向。

85

市生态环境局

 

列入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2.初次违法;

3.除未按照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外,无其他违反清洁生产促进管理规定的行为;

4.在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86

市生态环境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初次违法;

3.除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外,无其他违反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4.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送真实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87

市生态环境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2.初次违法;

3.除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外,无其他违反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4.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并开展日常环境监测。

88

市生态环境局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堆放地点未超出其从事养殖经营活动的区域边界,或在养殖经营区域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且堆放数量不超过其养殖活动最大日产粪污量的2倍;

4.在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89

市生态环境局

个人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异味气体的物质。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1.违反《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2.初次违法;

3.焚烧地点100米范围内无HJ2.2-20183.1规定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4.过火面积小于10平方米、及时扑灭并清理现场且危害后果轻微。

90

市生态环境局

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树枝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树枝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罚款。

1.违反《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焚烧地点100米范围内无HJ2.2-20183.1规定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4.过火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及时扑灭并清理现场且危害后果轻微。

91

市生态环境局

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树枝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树枝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罚款。

1.违反《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焚烧地点100米范围内无HJ2.2-20183.1规定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4.过火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及时扑灭并清理现场且危害后果轻微。

92

市生态环境局

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的;

1.违反《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物料堆放于主要生产经营区域边界范围内,且边界外100米内无HJ2.2-20183.1规定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4.在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物料密闭贮存。

93

市生态环境局

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违反《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物料堆放于主要生产经营区域边界范围内,且边界外100米内无HJ2.2-20183.1规定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4.在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94

市生态环境局

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装卸物料未采用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用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1.违反《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物料装卸地点在主要生产经营区域边界范围内,且边界外100米内无HJ2.2-20183.1规定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95

市生态环境局

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场(厂)区未绿化或者堆场地面、场(厂)区道路未硬化的。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场(厂)区未绿化或者堆场地面、场(厂)区道路未硬化的;

1.违反《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地面未硬化的堆场区域外、未绿化或者道路未硬化的厂区边界外100米内无HJ2.2-20183.1规定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96

市生态环境局

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冲洗车辆的。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冲洗车辆的;

1.违反《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主要生产经营区域边界外100米内无HJ2.2-20183.1规定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97

市生态环境局

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在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或者在不能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未采取吸尘、喷淋等措施的。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厂、石灰窑、石料场、砖瓦厂、粉磨站、粮食烘干点以及煤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六)未在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或者在不能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未采取吸尘、喷淋等措施的。

1.违反《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主要生产经营区域边界外100米内无HJ2.2-20183.1规定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98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1.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初次违法;

3.除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外,无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4.未发生医疗废物污染事故;

5.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99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1.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2.初次违法;

3.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外,无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4.未发生医疗废物污染事故;

5.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100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1.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2.初次违法;

3.除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外,无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4.未发生医疗废物污染事故;

5.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101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经营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02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单位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03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04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05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06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07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但未落实巡查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08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09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10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11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12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13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14

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被发现;
2.经告知后及时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15

通辽市水务局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该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立即整改的。

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116

通辽市水务局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该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

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公益减罚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轻微速罚情形

备注

1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地吐痰、便溺,在禁烟场所吸烟,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10元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在禁烟场所吸烟,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5元以下罚款;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2

从运输工具向外随意抛掷物品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二)从运输工具向外随意抛掷物品的。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3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三)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的。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3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

携带犬只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

(四)携带犬只,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3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5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五)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3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理或不清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6

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异味气体的物质。

《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1.违反《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2.及时扑灭并清理现场且危害后果轻微。

3.义务担任所在嘎查村、街道禁止露天焚烧普法监督员1周,期间担当区域内无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树枝等违法行为发生或发生有露天焚烧行为能够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4.可减免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20%,且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7

市生态环境局

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露天焚烧废旧农用地膜。

《通辽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废旧农用地膜的,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外,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1.违反《通辽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2.及时扑灭并清理现场且危害后果轻微。

3.义务担任所在嘎查村、街道禁止露天焚烧普法监督员1周,期间担当区域内无露天焚烧废旧农用地膜等违法行为发生或发生有露天焚烧行为能够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4.可减免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20%,且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以学抵罚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轻微速罚情形

备注

1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至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的。

逾期不清理的,占用或受影响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清理之后,开展相关法律的学习。

2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至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的。

逾期不清理的,受影响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清理之后,开展相关法律的学习。

3

在店外、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店外、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清理之后,开展相关法律的学习。

4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至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5

未按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项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3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6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将屠宰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十一)将屠宰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有第十一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在0.01吨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7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堵塞他人车库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堵塞他人车库。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8

占用他人停车位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他人停车位。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轻微速罚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轻微速罚情形

备注

1

卫健委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

卫健委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3

卫健委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4

卫健委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疗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5

卫健委

教室人均面积

采光

照明

黑板

课桌椅

室内空气质量

教室微小气候

环境噪声

以上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

1)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2)寄宿制学校未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7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8

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9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家庭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3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10

市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发生变更的内容仅为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不存在未按照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超出经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范围、种类、数量等其他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11

市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外,无其他违反危险废物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12

市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未将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或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未永久保存外,无其他违反危险废物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终止经营活动的,除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外,无其他违反危险废物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13

市生态环境局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外,无其他违反危险废物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14

市生态环境局

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

2.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除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外,无其他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15

市生态环境局

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2.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外,无其他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16

市生态环境局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2.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除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外,无其他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17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1.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外,无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18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1.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除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外,无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未进行培训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19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除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外,无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20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1.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外,无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21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除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外,无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22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除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外,无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23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除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外,无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24

市生态环境局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除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外,无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25

市生态环境局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2.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

3.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26

市生态环境局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1.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2.除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外,无其他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未造成辐射事故。

4.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27

市生态环境局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1.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2.除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外,无其他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未造成辐射事故。

4.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28

市生态环境局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2.除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按照规定备案外,无其他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未造成辐射事故。

4.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29

市生态环境局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1.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除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外,无其他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未造成辐射事故。

4.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30

市生态环境局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除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外,无其他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未造成辐射事故。

4.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31

市生态环境局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除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外,无其他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未造成辐射事故。

4.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32

市生态环境局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除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外,无其他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未造成辐射事故。

4.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33

市生态环境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1.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除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或未设置专(兼)职人员外,无其他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无涉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

4.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34

市生态环境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1.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除未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外无其他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因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未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

4.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