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7-02 15:40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司法局
分享到:
通司律罚决字〔2026〕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邵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执业证号码:11505**********,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我局在办理韩某某投诉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及邵某某律师违法线索中查明,邵某某律师在代理韩某某案件过程中,累计违规收取当事人费用*元,未交到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2023年8月以来,长期在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私设办公场所连续超过22个月,接待当事人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以上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情形。
以上违法行为有邵某某询问笔录、赵某某询问笔录、包某某(某某)电话录音、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和视频录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档案、内蒙古**法律咨询公司法人朱某某录音和现场取证视频、王某某笔录、王某某录音、执法记录仪录邵某某与韩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邵某某律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停止执业四个月(自下达行政处罚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针对本处罚决定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辽市司法局
2026年7月1日
欢迎访问通辽市司法局!





蒙公网安备15050202000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