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09 11:40

信息来源:

通辽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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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09 11: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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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转诊秩序,控制常见病、多发病盲目转外就医,引导参保人员基层就医,发挥医保推动分级诊疗效能,对我市部分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出台《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42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异地就医报销比例。在适当降低异地转诊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同时,小幅度降低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保障重病患者异地就医住院待遇不出现明显降低,具体调整为:对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起始段(个人负担1.4-3万元)外,其余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自治区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常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不降低,实行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待遇政策。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政策。重点调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基层就医。起付标准降低至200元,住院费用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报销标准提高至90%     

(三)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降低我市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进一步缓解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资金压力,减轻财政负担,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四)推动市内双向转诊。为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鼓励双向转诊,畅通患者转诊渠道,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调整住院起付标准政策,即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通辽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住院的,按一次住院处理,转入医院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解读单位:通辽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王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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