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433T/2024-0190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司法局 | 文 号 | 通司字〔2023〕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433T/2024-01904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布机构 | 通辽市司法局 |
| 文 号 | 通司字〔2023〕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3-03-13 09:23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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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司法局、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现将《通辽市法律援助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衔接机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文件精神,建立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衔接机制,并成立法律援助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促进劳动关系、保障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优势,弘扬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通辽市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人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衔接机制
附件2: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通辽市司法局 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3日
附件1:
通辽市法律援助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人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衔接机制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本机制。
第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法律援助机构,设立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工作站的日常运转,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值班。
第三条 工作站站长由司法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选任,工作人员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负责工作站具体的事务性工作。
工作站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事务。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工作站提供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悬挂有工作站名称的牌子和法律援助标识,并悬挂或者张贴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办事流程、监督电话等其他应予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运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法律援助法和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三)受理并初审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条件的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四)建立咨询接待登记、工作台帐、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和学习、会议等工作所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
(六)完成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会在受理仲裁申请或审理仲裁案件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依劳动者申请,可协调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农牧民工讨薪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情形,实行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制度,本人签署承诺书后,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
第七条 人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应告知其可以向工作站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的情形,实行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制度,本人签署承诺书后,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
第八条 开通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对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工、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职工以及其他低收入人群,因用人单位无故拖延、扣发或停发工资超过六个月及工伤赔偿的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
第九条 人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案情重大、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的突发性、群体性讨薪案件、劳动违法案件,认为需要先予法律援助的可以出具“劳动者维权法律援助函”,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先予提供法律援助,事后再补办相关法律援助手续。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用工、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明显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时,可引导劳动者向人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投诉或者及时向人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劳动者不服裁决,明确表示要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为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做好释法息诉工作。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义务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根据权利方当事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可代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选派经验丰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律师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培训,通过共享业务资料、案件观摩、案情讨论,组织工作考察、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由双方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和劳动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2:
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高海滨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品华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张会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
支队长
王莹波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王凯文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白 杨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张 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科长
杨 博 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协调全市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衔接工作。
联系人:杨博 联系电话:883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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