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433T/2024-01875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6-09-08 | 公文时效 | 常年公开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433T/2024-01875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6-09-08 |
| 公文时效 | 常年公开 |
发布时间:
2020-05-27 14:08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司法局
分享到:
|
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 许可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序号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75。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自然人 |
|
欢迎访问通辽市司法局!









蒙公网安备15050202000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