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433T/2024-01876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6-09-08 | 公文时效 | 常年公开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433T/2024-01876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6-09-08 |
| 公文时效 | 常年公开 |
发布时间:
2020-05-27 14:08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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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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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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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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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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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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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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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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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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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 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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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 |
警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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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 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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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的;(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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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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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 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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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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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的;(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的;(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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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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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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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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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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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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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 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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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 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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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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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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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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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 对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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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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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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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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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律师违反保密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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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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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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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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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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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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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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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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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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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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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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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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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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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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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二)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在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设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清算、注销的过程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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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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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二)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五)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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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律师事务所因《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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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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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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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公证机构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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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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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公证机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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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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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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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公证机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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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公证机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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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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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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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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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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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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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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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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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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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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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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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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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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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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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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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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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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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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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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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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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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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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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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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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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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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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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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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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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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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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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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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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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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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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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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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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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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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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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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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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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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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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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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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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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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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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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和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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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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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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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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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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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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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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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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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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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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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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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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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二款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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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 定部门 |
行政决 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 对人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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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行政处罚 |
通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 |
行政处罚 |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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