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500011640433T/2024-01888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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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10:16
信息来源:
通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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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市级与旗县(市区)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础标准,规范中央、自治区、市级和旗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建设经济大市、人文大市、绿色大市、开放大市、和谐大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中央改革政策意图,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路径和方式,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各级财政财力状况等因素,明确盟市与旗县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适度加强盟市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充分发挥盟市以下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切实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清醒认识我区经济欠发达、扶贫压力大的实际,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考虑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我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明显的实际,自治区承担的支出责任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向重大民生事项倾斜、向保障基础标准部分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盟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要按照中央、自治区要求,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有序推进改革进程。
三、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
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内政发〔2018〕13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自治区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盟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逐步进行明确。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对中央、自治区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明确市以下分档分担比例,相应分担情况由盟市财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义务教育类
1. 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2. 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制定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市级制定免费提供市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可以制定免费提供旗县(市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费用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的5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不含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市区)财政按照1:2进行分担。
4.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我区为8个集中连片特困旗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试点(除8个集中连片特困旗县外的23个贫困旗县)所需经费,在中央补助之后,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市区)财政按照2:8进行分担。
(二)学生资助类
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6.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7. 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8.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9.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年末常住人口数、登记就业人数、登记失业人数、地方投入情况、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市级统筹中央、自治区资金,补助依据与自治区一致。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制定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自治区在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上适当提高标准。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和参保缴费补贴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1:1进行分担。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
1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2:8进行分担。
12. 医疗救助。自治区制定医疗救助的基础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盟市级分担部分,市级和旗县(市区)财政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每人12元的标准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其中:市级每人3元、旗县市区每人9元,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2:8进行分担。
14.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三档7:3进行分担。盟市级分担部分,计生关怀公益金所需经费由市级与旗县(市区)按5:5进行分担;三项制度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所需经费由市级与旗县(市区)按2:8进行分担;其他事项所需资金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 困难群众救助。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盟市级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2:8进行分担。
16.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除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外,自治区依据受灾人数、受灾面积等因素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市本级依据受灾人数、受灾面积等因素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17. 残疾人服务。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并统筹中央资金,按照保障对象和人数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盟市级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2:8进行分担。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 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自治区制定测算补助标准,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盟市、旗县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内建村〔2018〕471号)确定盟市和旗县(市区)标准均为2616元,自2018年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结束后,按自治区要求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引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明确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责
切实加强市财政对旗县(市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增强旗县市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市以下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各旗县(市区)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市和旗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根据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市财政优先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旗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
(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运用
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用,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
(六)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通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通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
旗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
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
事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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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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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自治区
具体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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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旗县(市区)具体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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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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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用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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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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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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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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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费提供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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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自治区制定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盟市、旗县可以制定免费提供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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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制定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旗县制定免费提供盟市、旗县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盟市、旗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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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制定免费提供市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可以制定免费提供旗县(市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费用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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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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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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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5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不含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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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市区)财政按照1:2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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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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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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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试点(我区为8个集中连片特困旗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试点(除8个集中连片特困旗县外的23个贫困旗县)所需经费,在中央补助之后,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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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市区)财政按照2:8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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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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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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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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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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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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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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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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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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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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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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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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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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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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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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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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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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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市本级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旗县(市区)学校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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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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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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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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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年末常住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登记失业人数、地方投入情况、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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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统筹中央、自治区资金,主要依据年末常住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登记失业人数、地方投入情况、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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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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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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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在国家基础标准上适当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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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参保缴费补贴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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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5:5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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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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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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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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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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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2:8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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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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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制定医疗救助的基础标准,盟市、旗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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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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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和旗县(市区)财政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每人12元的标准配套医疗救助资金,其中:市级每人3元、旗县(市区)每人9元,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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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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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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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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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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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2:8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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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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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自治区已出台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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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市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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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计生关怀公益金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5:5进行分担;三项制度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2:8进行分担;其他事项所需资金由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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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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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困难群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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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盟市、旗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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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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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2:8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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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灾人员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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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盟市、旗县可结合实际确定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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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除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外,自治区依据受灾人数、受灾面积等因素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盟市、旗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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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依据受灾人数、受灾面积等因素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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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残疾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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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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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并统筹中央资金,按照保障对象和人数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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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级分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旗县(市区)按2:8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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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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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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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制定测算补助标准,盟市、旗县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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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盟市、旗县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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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扶贫办联合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内建村〔2018〕471号)确定盟市和旗县(市区)标准均为2616元,自2018年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结束后,按自治区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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