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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9-21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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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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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21 16:25

信息来源:

通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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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事业单位: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34号)要求和自治区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主体和职能配置变化的实际,市司法局对市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进行清理审核和依法确认,现将法定行政机关35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5家,共40家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乡村振兴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上述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今后设立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要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备执法依据,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或组织,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通知下发后,凡此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有关文件一律同时作废。本通知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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